国铁运输监﹝2020﹞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加快实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排查措施、严格排查标准,对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危险货物办理场站)和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等,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深入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严格标准规范。完善《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补充纳入危险货物办理场站安全要求。制修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技术条件》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研究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试运管理、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等技术要求。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
(三)严格托运监管执法。加大违法托运危险货物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托运人匿报、瞒报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重量),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等严重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货物实名运输、托运告知和违规处罚警示、安全诚信等制度,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单据上明示违法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与客户签订的长期运输合同中加以明确。
(四)加强承运安全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贯落实,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落实铁路危险货物品名、包装等审查措施,切实加强货物承运把关,杜绝品名或性质不明的货物进入铁路运输。加大对承运货物安全检查、托运人身份查验、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整治货物受理环节查验不合格、安全检查走过场、查验信息登记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对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以及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要依法处罚。
(五)强化装卸安全监管。严格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监管执法,对未按照操作规程装卸危险货物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装卸设施设备,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未经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实施行政处罚。
(六)加强车辆运行安全监管。督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由托运人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时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鼓励车辆制造和运营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在危险货物车辆、集装箱等运载工具上安装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实时掌握车辆运行位置和货物状态。
(七)强化储存安全监管。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全面开展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配套的储存场所和设施排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加大铁路运输企业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等严重问题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于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
(八)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监管。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全面开展运输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来源不清的废弃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积极配合建立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击故意隐瞒、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九)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和落实。积极参与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内容建议。推进制修订《铁路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铁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运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十)加大失信约束力度。认真落实《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信用监管机制运用,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货物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一)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研究与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等对接,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专家组,明确专家组职责、选拔条件、选拔程序和管理制度,重点围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修订、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合规能力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研究、咨询与指导工作。推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切实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报告与实际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等情况,及时向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反馈。
(十三)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督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企业针对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与不同层级、相关部门预案的衔接,加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的协调联动,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研究界定铁路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落实国家安全管控要求,将属于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纳入铁路重点管控危险货物,落实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积极配合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属地监管责任。
(十五)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指定专人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执法工作,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专业复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铁路局报告。